近年來,由于建筑工程超出設計使用年限,建筑工程原設計單位不再承擔相應安全責任,為保障建筑工程安全,應進行建筑工程安全檢測鑒定。
進行建筑工程安全檢測鑒定的情況:
1.對建筑工程性能或功能存在疑議要求進行的使用前期安全檢測鑒定。
2.安全性不符合現(xiàn)行規(guī)范要求的建筑工程宜進行建筑工程安全檢測鑒定。
3.抗災害能力較差的公共建筑。包括不可抵御的災害和偶然作用兩種情況,如地震、臺風等。
4.擬出租、轉讓、抵押等,但缺少建筑工程安全證明時。這是保障承租、受讓或出資方合法權益的措施。
5.一般環(huán)境下,使用達到30年的居住建筑和使用20年的公共建筑;有侵蝕物質環(huán)境下,使用10年的工業(yè)建筑和使用15年的民用建筑。在這些情況下,建筑工程結構普遍存在明顯損傷,設備設施已經(jīng)達到更換的損傷狀態(tài),建筑一般也要進行裝修,此時進行建筑工程安全檢測鑒定有利于保障安全且節(jié)約資金。
其他可進行建筑工程檢測鑒定的情況:
1.因外部事故造成損傷,建筑工程功能受到影響時,如建筑工程受到撞擊情況。
2.建筑工程的承租方造成建筑工程損壞。承租方應委托進行建筑工程安全檢測鑒定或直接與業(yè)主協(xié)商處理措施。